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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贵州宏财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2021-08-22 10:07

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贵州宏财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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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链接: (点击前面的字观看原视频)

这个庭审视频有意思,全程被告都不需要自己辩护,都由法官代了,原告不知道慌不慌?



庭审信息

基本信息

  • 案号 (2021)黔01知民初37号 


  • 开庭时间 2021年08月20日 14:08

  •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 庭审地点小法庭(四)

审判组织成员

  • 合议庭成员审判员

  • 审判员居丽卿

  • 审判长任光焰

  • 书记员肖顺竞

  • 承办人叶黔山

诉讼参与人

  • 被告贵州宏财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超过两年,只要在被起诉前,停止侵权,原告就没有胜诉的可能,只要你不认可就行!


侵犯著作权专利权两年诉讼时效已过也是可以起诉的,超过诉讼时效后丧失的一般是胜诉权,而不是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根据《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根据《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有效期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有多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如下:

  第十四条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第十五条 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具体事项:

  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保护期不受限制。软件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机关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因继承或单位分立、合并等法律行为使著作权人主体发生合法变更时,不改变相应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因依法签订使用权或使用权许可合同而转让有关权利时,转让活动的发生不改变有关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当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单位终止或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死亡而无合法继承者时,除开发者身份权外,有关软件的其他各项权利在保护期满之前进入公有领域。计算机软件所有人应向软件登记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软件著作权有效或者登记申请文件中所述事实确定的初步证明。凡已办登记的软件,在软件权利发生转让活动时,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正式签订后3个月内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备案,否则不能对抗第三者的侵权活动。中国藉的软件著作权人将其在中国境内开发的软件权利向外国人许可或转让时,应当报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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